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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学系教师教学管理条例
日期:2018-03-12 16:30:46  发布人:admin_jyyfxx  浏览量:158

教育与法学系教师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条 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教书育人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师要投身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积极为国家的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三条 教师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轮流担任班导师工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按要求拟定出教学计划,在开学前一周内交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系主任批准、签字。系主任对教师的教学进度要及时检查,期中和期末新课结束前二周各检查一次。对未按教学进度授课、未完成教学计划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五条 教师要熟悉学生,经常深入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自学能力,因材施教。教学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六条 教师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在课堂上散布与党的政策相违背的话题。违者一经发现,上报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教师要严守教学纪律,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教师迟到或早退超过十分钟,计旷课一节,十分钟以内,两次计旷课一节。

第八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串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的,事先报告系主任,由系办报告教务处,经批准同意方可调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因特殊原因经批准耽误的课程要及时补上。教师在授课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考察及其他活动,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系主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准假。教师出省参加学术活动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教师事假和病假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按职工劳动管理条例办理手续。对无故旷课的,必须按时补课,扣除该课课时费,还要报学院处理。

第九条 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向学生布置的作业要及时批改。任课教师在课外应对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 教师应积极带领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和见习。每位教师在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见习和实习带队工作。因年龄偏大或有特殊困难的教师,应在校内承担实习生的备课和试讲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应坚持互相听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教研室主任不少于8节,系主任不少于10节。听课要有笔记,评课意见要中肯。听课的笔记本由系部统一发放并定期检查,期末存放系部。

第十二条 教师在按质按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搞科学研究。发表论文的级别按学校文件要求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实验实训课题和课时。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实训课前,实验实训课指导老师必须做好预备实验,认真解决预备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新入学的学生首次实验实训前,由实验室老师负责讲解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但对差生要耐心指导),指导教师要巡回观察指导,不得做与实验实训无关的事情。实验实训结束时,教师应对实验数据进行审核,并检查实验设备。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安排重新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课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实验教师必须及时写出损坏情况,叫学生签字,并写出报告及处理意见交实验室老师或系主任,审批后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存档,以便学生毕业时赔款,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九条 实验课内容要饱和;实验实训教师迟到、早退、旷课等与理论课一样对待;实验实训教师要负责本学期所用实验室的卫生和仪器保管保养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任课老师和学生都要接受双向考核。每次上课前,教师必须清查各班实到人数并登记;上课中教师要随时观察学生听课情况,对违纪者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予以登记;班干部每次课要负责登记教师和学生的上课迟到、早退情况;教师要记录学生迟到和早退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教育与法学系

二○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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