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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学系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7-07-10 10:53:04  发布人:admin_jyyfxx  浏览量:127

为加强系部专业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系部教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第二条 系部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拟定,系学术委员会论证,系部审定。

第三条 系主任负责统筹全系专业建设工作,系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系部专业建设,进行新专业论证评审、校级重点专业建设以及组织校级、省级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与管理;各专业的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负责人牵头实施。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目标与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如下:

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规格明确,有旺盛社会需求,具有鲜明的系部特色。

2、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科学性。

3、教学条件良好,主要学科和课程都有优良师资,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有完整的课程体系和教材;教学基础设施良好,实验实训实习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要求。

4、教学管理方法科学,制度健全,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改革和研究深入系统,具有一定成果。

第五条 专业建设过程管理措施如下:

1、系学术委员会审核各专业建设规划,报系党政联席会审批。

2、专业建设规划要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清晰的改革思路;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重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3、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手段先进,执行严格;教学管理改革力度大、效果好,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注重人才社会需求调研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4、专业建设日常工作由系主管教学副主任负责,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督促、指导和日常检查。

5、每年年底各专业向系部提交一份建设自评报告,系党政联席会对之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设意见。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及其建设

第六条 设置新专业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符合系部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调研报告,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有专业建设规划,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能配备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为依托;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实习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根据系部发展规划和社会需要申请设置新专业,由相关教研室提出,系学术委员会论证;获论证通过的拟申报专业由专业负责人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新设专业建设期为3年,系部应根据新设专业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加强教学条件建设,以满足教学需要,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建设

第九条 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建设以突出系部主体专业、特色专业和效益较高的专业为原则。

第十条 系部每2年向学校开展一次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建设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系部拟重点推荐参加学校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条件是:专业特色明显,有较大社会需求;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上取得一定成绩;专业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40岁以下青年教师3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稳定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教学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于已立项的校级综合改革专业试点项目要根据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培养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切实加强实训、实践教学环节,争取承担更多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课题,并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项上争取突破。保证顺利通过学校的建设检查、验收评估和复查验收。

第五章  组织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系部负责把建设成效突出的专业推荐校申报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由系学术委员会组织准备申报材料交教务教务处。

    第十四条 系部对评上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的专业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系主任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专业申报的组织管理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与法学系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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