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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学系实习工作规范
日期:2017-01-10 11:52:04  发布人:admin_jyyfxx  浏览量:84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活动中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既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知识与生产,教学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手段,又是理论性教学环节的重要补充部分。为规范各类实习的组织和实施,保证实习质量,特制定实习工作规范。

一、实习的基本要求

1、实习指观察性实习、认知实习、阶段性实习、社会调查等各类专业教学实习及顶岗实习、毕业实习。
    2
、所有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系部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实习。
    3
、系部负责全系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各教研室是实习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按实习教学大纲或总体方案严格操作。
    4
、各类实习均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实习的目的;
   
2)实习的内容及要求;
   
3)实习的方式及对实习场所(基地)的选择;
   
4)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的要求;
   
5)实习成绩评定或考核办法.
   
实习教学大纲需经有关教研室认真讨论,报系部审定后执行。课程教学实习要求应写入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二、实习的计划安排
    1
、实习任务的落实
各系部应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于实习实施前一学期,在执行教学计划中填报实习项目,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正式下达实习任务.
    2
、指导教师的安排
    实习必须由专业教师指导。各教研室应挑选教学经验丰富,熟悉生产,有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人数配备要适量,以保证指导任务较好地完成。各教研室应将实习任务安排情况填入教师教学任务表中。
    3
、实施计划的拟定
   
各类实习均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实习指导教师拟定实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实习班级和人数,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地点和单位,实习时间安排,实习经费预算等。
   
拟定实习实施计划,必须讲求实际效果;选择实习地点和单位,应坚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合理安排实习时间,节省实习经费。实习实施计划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送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
、实习地点及实习单位的联系
   
实习指导教师在正式实习前半个月,应考察好实习地点,或联系好具体实习单位,并根据实习教学大纲或总体方案,与实习单位一起安排好实习时间和内容,聘请好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请他们作好实习指导准备.
    5
、实习形式的确定
   
实习一般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导教师带领下采取集中实习或分组实习等形式.若为提高实习效果,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也可采取部分学生自选实习地点或单位分散实习的形式,但应在系部认真研究及实习单位许可的前提下,并且要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考核措施,并经教务处批准.
   
三、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
、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制定好学生的实习计划,负责实习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2
、以身作则,深入实习现场,指导学生了解和掌握实习内容,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督导老师,对实习学生实行双督导制管理。
    3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严格要求学生,经常做好安全保密教育,防止发生事故。
    4
、对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对实习中学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向系部汇报,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
、检查和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
    6
、有较详细的实习情况记录,并做好总结工作.
   
四、对学生的要求
    1、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
认真写好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及时交指导教师。
    3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实习岗位。
    4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指导教师指导,严格遵守实习场所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
    5
、虚心向实习场所的督导、管理人员学习,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保持好与实习基地和实习单位的良好关系,维护学校声誉。
    
五、实习成绩的评定
    1
、各系部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中制定的考核办法,在学生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前提下,进行实习成绩的评定。
    2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报告质量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于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交学生所在教研室。
    3
、教学计划中集中安排的实习应单独考核,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非单独考核成绩的实习,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4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所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期间学生无故缺席以旷课论,并视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5
、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无实习成绩,按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实习工作的总结
   
实习任务完成后,应对实习计划的实施情况、实习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作出总结。指导教师应向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实习工作总结,作为教学资料备案,并填写《实习总结表》报系部。

 

 

 

教育与法学系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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